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聲明書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陳秋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培卿陳蘇保珠 之繼承人等人間確認聲明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本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確認被告等人持有之陳蘇保珠於92年2月28日出具之聲明書之效力不存在」部分,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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