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9號原告 日商三菱 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福住隆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林容以 律師 蔡耀瑩 律師被告 黃恒俊
莊寶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律師 沈巧元 律師被告 林賢榮 訴訟代理人沈巧元律師被告 葉壬侑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霈昇會計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林憲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告 劉成山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被告 蘇嘉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李政寬
林翠娥 鄭佩玉 黃姿綾 陳振基 吳雪惠 王引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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