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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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28號債權人 張賜德 現於台東縣東河鄉○○村00○00號義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蔡錦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本件聲請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依台端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觀之,利息起算日須自退票日起算,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呂蔡錦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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