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銘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銘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銘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