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顯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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