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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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高墀樹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劉文瑞 律師被告 張少鳳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46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在上揭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本院無從具體認定兩造間是否有判決離婚之事由,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