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原告 陳世上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溫毓梅 律師被告 黃漢童
陳世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