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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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 豐年 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