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年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勞訴字第19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2,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