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魏克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九號,追加起訴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戊○○、丁○○部分撤銷。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無罪。
事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五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向乙○○詐稱,伊認識之人較多,由其出面介紹買賣玉器,成交機會較大,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六只玉鐲(每只價值值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共三萬元),嗣乙○○屢次向戊○○催討,戊○○均置之不理,乙○○始知被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右開詐欺犯行,辯稱,伊原不認識乙○○,是丁○○介紹才認識,才見了二、三次面,沒有拿乙○○之玉鐲云云,惟查右開詐欺犯行,業據被害人乙○○於調查站及原審供述甚明,核與證人 王德喜 於原審供稱:「(乙○○)因為她台中地方小,怕打破,將一些玉放在我那裏,她曾經來跟我拿十一只手鐶,要拿給戊○○,隔天回來剩下五只,我問她有沒有拿錢,她說還沒有:::」相符,足證被告確有向乙○○詐取六只玉鐲,其辯解不足採信,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原審以被告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並未與丁○○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向甲○○詐購胸針等首飾,亦未向乙○○謊稱係行政院高級主管(詳後述),原判決誤認被告戊○○有上開犯行,尚有未洽,被告戊○○上訴意旨否認向乙○○詐取六只玉鐲,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以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又稱:被告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一月間,對外訛稱係行政院第六組組長、省府參議等職務,連續以補助災區農特產品展售,魚池鄉日月潭綠化工程及佯稱採購金飾為理由,使 楊明志 及甲○○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工程款、茶葉、水蜜桃、現金及金飾等物。又被告丁○○明知自己與戊○○均非所謂省府公務員,二人竟於八十九年一月上旬某日,共赴甲○○所開設,位於南投縣○里鎮○○○路○○號之「冠霖珠寶有限公司」,先向甲○○謊稱,戊○○係省府參議,丁○○係戊○○之秘書,而省府因三八婦女節之故,將要採購首飾一批,總價約三百萬元,以取得甲○○之信任,丁○○即以自己名義向甲○○訂購胸針等首飾價值二萬一千四百元,戊○○即亦以自己名義向甲○○訂購胸針等首飾價值六萬三千元。又被告丁○○基於幫助戊○○詐欺之犯意,明知戊○○並非所謂行政院第六組組長,竟於九十年二月間某日,向楊明志謊稱,戊○○係行政院第六組組長(或於戊○○自稱係行政院第六組組長時,在場未加以否認),可以幫助楊明志爭取行政院重大工程云云,以取得楊明志之信任,並於其後方便戊○○多次詐騙楊明志財物得逞云云。因認為被告戊○○涉嫌詐欺罪及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被告丁○○涉嫌詐欺罪及幫助詐欺罪。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無罪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著有判例。另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料,須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認被告犯罪。又刑事訴訟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若控罪所憑之積極證據,在生活經驗上尚不足以排除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致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仍不能因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不成立,資為無視積極證據不足之理由(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四八二號、三十年度上字第一八三一號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檢察官認關於被害人楊志明部分,被告戊○○涉犯冒用官銜及詐欺罪嫌,被告丁○○涉嫌幫助詐欺,係以被害人楊明志於警詢中之指述為依據。訊據被告戊○○二人均堅詞否認有右揭詐欺、幫助詐欺之犯行,被告戊○○並辯稱:楊明志是經由丙○○說要辦理農產品展示會才認識,之後楊明志利用丙○○承租的一間倉庫做連絡處,但後來楊明志將丙○○放在倉庫內之油品偷走,才發生糾紛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根本不認識楊明志等語。經查:
(一)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
(二)被害人即告訴人楊明志於調查站中固指稱:於九十二年二月間,經由丙○○介紹認識戊○○,戊○○自稱為行政院第六組組長,行政院有一千二百萬元要補助災區農特產品展售,聯絡地點選在竹山,並要我找工人整修該鐵皮屋,共花了十五萬八千元,我向他請款,他說因為丙○○沒有將請款公文報到行政院,所以無法辦理請款。後來他表示行政院有許多大工程可以給我承包,約於九十年五月間,他說魚池鄉日月潭有綠化工程,經費四千八百六十二萬元,他願意指示日月潭風景區管理處王處長,將全部工程交由我承包。從五月開始,他表示要做公關,陸續向我索取三十餘斤茶葉,及水蜜桃、鱒魚等物;於五月間,在往台中路上,他說行政院同事要到台中,他身上缺錢,向我借十萬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九號卷第二二至二三頁)。但被害人楊明志經原審傳喚,卻因其住所不明而無法傳喚到庭,按其前開於調查站中之陳述,固得為證據,然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可知,除其指述外,尚須調查其他證據,以查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惟查卷內事證,除被害人楊明志之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資料,故自難單憑被害人楊明志之前開指訴,而判定被告二人有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丁○○二人有何公訴人所指此節犯行,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五、公訴人認為被告戊○○涉嫌冒用公務員官銜向甲○○詐購胸針等金飾及被告丁○○就此節與戊○○為詐欺之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冒用公務員官銜向乙○○詐購玉鐲,除犯前開認定之詐欺罪外,尚涉嫌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係基於被害人甲○○、乙○○之供述,及經被告戊○○同意前往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結果被告戊○○對於「其沒有假冒行政院官員在外行騙;其沒有以省府參議名義向甲○○詐騙珠寶」之陳述,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此事實有該局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調科參字第九○○八五八九○號測謊報告書乙份在卷可證。訊據被告等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查執行本件測謊鑑定之鑑定人 吳家隆 於原審證稱:「一般我們對於精神病患拒絕測試」,而被告戊○○確有腦神經衰弱、憂鬱症,緊張性頭痛、失眠、心臟瓣膜閉鎖不全等症狀,此有秀傳醫院之診斷書附卷可證,是被告戊○○並不適於作測謊鑑定,則被告戊○○上開之測謊鑑定,並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又甲○○於調查站稱,其係經南投縣議員 羅勝一 之介紹而認識戊○○,惟羅勝一於偵查中供稱伊不認識戊○○,故除被害人甲○○之供詞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供詞為真實,而乙○○所謂被告戊○○冒用官銜乙節亦乏佐證,被告等二人此部分之犯罪亦屬不能證明。綜上所述,被告丁○○涉嫌冒用公務員官銜向被害人甲○○詐購金飾及幫助戊○○向楊明志詐取財物之犯罪,亦屬不能證明,原審疏未詳查,對於被告丁○○遽為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被告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戊○○冒用公務員官銜,向甲○○、楊明志詐取財物部分及對乙○○冒用官銜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為與前述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追加起訴書雖加列丁○○為被告並敍及前開詐欺及冒用官銜情事,惟丁○○所涉冒用官銜之最後行為時間係九十年二月,而此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法定刑為罰金刑,追訴時效僅一年,查檢察官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始對丁○○之犯嫌為偵辦,是關於冒用官銜部分已逾追訴時效,檢察官在對丁○○之追加起訴書中之所犯法條部分亦僅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並未列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於論告書中關於丁○○部分亦僅就其所涉詐欺犯嫌予以論告,顯然
檢察官並未就已逾追訴時效之丁○○冒用官銜犯嫌予以追訴,本院就此部分自亦無庸審究,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