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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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觀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設嘉義縣太保市○○○村○○○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⑴ 蔡碧仲 律師
楊瓊雅 律師⑶ 凃愛紳 律師⑷ 汪玉蓮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李金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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