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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