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十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因不服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之,核與前述規定不符,應於本裁定收受日起七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補正法律程序,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