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㈠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卯○○
丑○
未○○
W○○
子○○○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信男律師上訴人宙○○
J○○
R○○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之二
亥○○地○○住同鄉豐山村山子腳三七號
L○○○
N○○
P○○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五樓
O○○住台北市○○區○○街○○○號四樓
M○○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五樓天○○
巳○○住台北縣○○鄉○○村○○路○段○○○號七樓
戌○○
申○○
寅○○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
酉○○
午○○
D○○○
C○○
B○○
A○○玄○○黃○○
丁○○
S○○
辰○○
U○○
H○○
I○○
G○○
F○○
E○○
K○○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四樓
乙○○○
Y○○
壬○○
Q○
辛○○
庚○○住台北市○○區○○○路二六一之三號宇○○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十二之一號二樓
癸○○
己○○
戊○○
X○○○
V○○
丙○○右全部上訴人五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葉天祐律師複代理人黃裕中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T○○訴訟代理人林德昇律師
羅振宏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徐宏志~B3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侯瑞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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