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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