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42號聲明人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聲明人甲○○
乙○○己○○
7巷7 劉啓明 丁○○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長子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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