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乙○○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