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6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再審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再審被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