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告京都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林美華人訴訟代理人 李松蕓 被告京都大廈第十三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董慧英 被告京都大廈第十三屆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 戴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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