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婚字第574號原告 彭保全 被告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8年1月1日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被告不知何故積欠信用卡債務,因而經常離家出走,最後於92年3月26日逕自離家,未告知行止,亦無法聯絡,迄今音訊全無,兩造分居已逾9年,婚姻已難以維持。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簡化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兩造於78年1月1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1件為憑,並據證人即兩造之子 彭字成 到庭證稱:媽媽現在沒有跟爸爸住在一起,媽媽大約92年間在我國二的時候離家,當時家裡經濟不好,但不知道媽媽什麼原因離家,期間在我高中時媽媽和外婆、舅舅來學校看我一次,是外婆和舅舅進來看我,媽媽則在外面,之後就沒有再來看過我,也沒有告訴我們她住哪裡,也沒有電話聯絡,和爸爸都沒有往來,已經分居九年了,兩造夫妻有名無實等語。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於92年3月26日無故離家,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未告知行止,音訊全無,致兩造分居已逾9年之久,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