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原告 洪平森 被告 楊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8.75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採光罩予以拆除,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2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4,300元【計算式:6,200×8.758=54,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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