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七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並表示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