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綱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綱展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綱展因傷害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確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
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共同傷害││││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臺幣1萬元,徒刑如易科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101年5月6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速偵字第1338號│103年度調偵字第240、2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103年度原易字第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3日│104年7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8日│104年8月1日││├──┴─────┼────────────┼────────────┼────────────┤│備註│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