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許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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