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文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1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101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就上開各罪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查受刑人於
102年4月8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月7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6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