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昇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其案情比較特殊,犯罪事實相對複雜,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相對較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增加,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藍君宜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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