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裕聰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裕聰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許裕聰前向鈞院聲請清算,經鈞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准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月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鈞院嗣後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曾不服提起抗告,業經鈞院合議庭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准聲請人自101年7月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後,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經本院民事庭法官以101年度消債執聲免字第21號裁定諭知聲請人應予免責,債權人日盛銀行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12月31日以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03年1月24日確定,且已核發確定證明書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