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蔡陳牡丹新北市萬里區漁會│102年8月15日│15,17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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