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交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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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5弄35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9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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