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48號
原   告  黃麗芬晉宏 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