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48號
原 告 黃麗芬 即 晉宏 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