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3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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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31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上午11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汪維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壹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汪維屏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