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小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甲○○
特別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