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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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林芙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碧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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