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間財產關係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3號上訴人 陳金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素卿 間請求給付夫妻賸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有先位、備位之聲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應繳納之裁判費。茲查,本件上訴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0,
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