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並陳述意見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請陳報債務總金額,並提出依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無亦請註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前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二、釋明前次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前二年工作之在職證明書(並應記載目前薪津數額為何)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勿僅提出存摺),及聲請前二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並陳明現居住之房屋是否為租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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