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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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告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 陳力揚 律師 曾仰君 黃文欣 被告 郭禮川 訴訟代理人 郭志雄 被告 徐恆貞 即被告 王世 .
王閩雄 即被告王世. 王建南 即被告王世. 王宙慧 即被告王世. 王宙潤 即被告王世.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王閩雄即被告王世.人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蓓珍 律師被告 徐明傑 即 趙錫權 繼.
趙幼蘭 即趙錫權繼. 趙幼明 即趙錫權繼. 趙幼權 即趙錫權繼. 趙幼霞 即趙錫權繼. 趙徐中 即趙錫權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被告 沈振慶 訴訟代理人 沈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5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