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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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朱永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億品資訊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42,000元│OY0000000│99年11月20日│││蔡勝宏│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