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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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葉永春 被告 李錦華 00000000000000000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並沒有誣告,也沒有侵害原告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錦華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500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千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