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又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
人敗訴之判決,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爰依上開
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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