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六萬元,期限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每月借
款利息,由被告於每月二十日自其活期存款帳戶,逕行轉帳,否則即滾入本金,
並定明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且應自逾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詎被告自借款後,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即未依約繳納,經原告向被告催
繳,被告復未清償尚有本金四萬八千八百三十四元未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貸款
申請書、約定條款、繳款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告到庭就其有積欠原告款項之事
實,復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
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
告依據兩造間借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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