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群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群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鄭群穎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05日至同年│104年02月24日│103年07月22日上午8時│││月7日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00、6467號│第4900、6467號│第674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02日│104年12月02日│105年06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105年07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1、2,經新竹地院││編號3至6,經本院以10││備註│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33││4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刑3月確定。││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7月22日晚間10│103年07月23日│103年07月24日│││時54分│││├────────┼──────────┼──────────┼──────────┤││││││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49號│第6749號│第674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6月30日│105年06月30日│105年06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104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25日│105年07月25日│105年0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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