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月9日裁定自同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於97年3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