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明確之債權人暨債務人清冊及債權債務釋明文件。
二、具狀說明聲請人尚有何財產及其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
三、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