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6年度簡上字第34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本院94年度雄簡字第10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係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程序,即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自屬上訴權人,始得提起上訴。
二、查,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係判命乙○○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二小段第二零零一之十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建號3286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之房屋所有權全部於民國94年3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該部分之判決對上訴人戊○○應無不利,則上訴人戊○○對該部分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賴文珊法官陳宛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