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永和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075號、第19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等罪,均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經查,前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由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五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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