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乙○○○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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