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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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4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33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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