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8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硬碟機壹臺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22日以97年度速偵字第26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硬碟機壹臺係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
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參照)。次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刑法第23
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度速偵字第26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8年8月7日期滿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扣案之硬碟機1臺,其內存有內容係男女性交、裸露性器官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侵害性之道德感情之猥褻影像,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有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卷內缺乏證據證明前開扣案之存有猥褻色情影像之硬碟機1臺係屬被告所有之物,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難謂有合,惟依首開規定,上揭扣案之存有猥褻色情影像之硬碟機1臺乃妨害風化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該存有猥褻影像之硬碟機
1臺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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