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24號聲請人 徐李寶鳳
李坤祥 李榮春 黃 李春枝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李榮芳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李榮芳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或死亡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