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如附件)。附件犯罪事實欄第4、5行所載「新興路與中山路口」更正為○○○區○○路與中山路口」。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侵占之物價值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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